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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沈凤林、汪国铭与汪国铭、王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林,汪国铭,王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沈凤林。被告汪国铭。被告王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凤林诉被告汪国铭、王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凤林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