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红莲与柳根财、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莲,柳根财,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张红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柳根财,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康宁路90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莲诉被告柳根财、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柳根财的债权60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柳根财的债权60万元予以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凌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