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与刘龙海国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刘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陵建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龙海,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武国土资执停字(2014)第04158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执停字(2014)第04158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建 黔审 判 员 邓冬梅审判员罗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