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野农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为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农业银行,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农业银行。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