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89号原告王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辛某,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某,****年*月**日出生。原告王某与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系二婚,原、被告相识后没有经过太多的了解,便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与原告争吵,甚至殴打原告,导致本就缺乏基础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已分居。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薄某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