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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郁葱葱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97号罪犯郁葱葱,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葱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39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郁葱葱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郁葱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郁葱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郁葱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郁葱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