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德兰与马骏、马家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兰,马骏,马家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陈德兰。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骏。被告:马家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兰诉被告马骏、马家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德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兰撤回对被告马骏、马家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兰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