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早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早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86号罪犯何早全,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绍嵊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早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何早全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浙绍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5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绍嵊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早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原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何早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何早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早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3.3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早全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早全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冬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