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