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外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红与被告张和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张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外初字第00021号原告田红,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中国国籍,现住法国。委托代理人信秀玉(系原告母亲),女,1948年7月29日出生,中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杨孟达村*组67。被告张和,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中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新开河村**组13。原告田红与被告张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红委托代理人信秀玉、被告张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8月2日生育一名男孩张珲伦,于2010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我于2011年出国至今未归。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我不给付抚养费,我们没有财产。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归我所有,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2日生育一名男孩张珲伦,于2010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原告出国去法国一直未回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涉外委托书及公证书、涉外离婚意见书及公证书、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出国后未回国,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孩子归被告抚养,故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田红与被告张和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张珲伦(2000年8月2日出生)由被告张和监护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张彦清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