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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秀容与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秀容,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卓智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薛瑞清。担保人李崴,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秀容诉被申请人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州名仕支行账户存款70万元人民币进行诉前保全,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人李崴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单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州名仕支行账户存款70万元人民币。二、查封(限制处分权)担保人李崴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单元。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张秀容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黄月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