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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小琴与被告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琴,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265号原告肖小琴,女,汉族,工人。被告陈进,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琴诉被告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小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小琴承担。审 判 长  李晨毓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张普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