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小琴与被告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琴,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265号原告肖小琴,女,汉族,工人。被告陈进,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琴诉被告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小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小琴承担。审 判 长 李晨毓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张普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