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艳、余平、王存军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余平,王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艳,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林芝县,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5********。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刘艳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林芝地区公安处治安大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林芝地区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贾国学,西藏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平,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林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7********。2009年4月21日因容留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余平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林芝地区公安处治安大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林芝地区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王存军,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林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7********。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王存军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林芝地区公安处治安大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林芝地区公安处看守所。西藏林芝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余平、王存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本案相关事实、证据需进一步核实认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运 涛审 判 员 旦增桑珠代理审判员 唐 永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淑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