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全诉李东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李某,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化稍营镇。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县。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了20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晋B/751**(晋BA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