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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3年9月13日起不再还款,共欠款本金75208.6元,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2月7日、13日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归还全部欠款。2、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3年12月14日起不再还款,共欠款本金14150.23元,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2月7日、13日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欠款。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归还全部欠款。被告人王某某共欠款本金89358.83元。2014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3年9月13日起不再还款,账户处于逾期状态,欠款本金累计75208.6元。2013年11月,发卡银行对其账务调整,将2013年9月以前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撤销,对欠款本金75208.6元分为12期还款。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2月7日、13日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欠款,欠款本金仍为75208.6元。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于2014年11月18日代其归还82530元,欠款全部还清。2、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3年7月以后不按期还款,账户处于逾期状态。2013年11月,发卡银行对其账务调整,将2013年7月以前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撤销,对欠款本金14150.23元分为12期还款。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2月7日、13日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欠款,欠款本金仍为14150.23元。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于2014年11月18日代其归还14160元,欠款全部还清。被告人王某某两张信用卡共欠款本金89358.83元。2014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7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某在其行办理两张信用卡,欠款本金89430.69元,涉嫌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7日将王某某抓获。2、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王某某于2011年5月、2012年6月在其行分别申领一张信用卡,欠款金额累计分别为75208.6元、14150.23元,经多次催收不予归还。3、王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的办卡资料。4、卡号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7页、信用卡账单43页,欠款本金75208.6元。其中2013年11月25日账单显示,欠款本金75208.6元分12期还款。卡号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3页、信用卡账单28页,欠款本金14150.23元。其中2013年11月25日账单显示,欠款本金14150.23元分12期还款。5、催收记录12页:发卡银行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2月7日、13日向王某某催收欠款,王某某承诺还款。6、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2013年11月21日总行信用卡中心对王某某的账务调整,将2013年7月起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服务费等撤销。并于2013年11月对其欠款作分期还款。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1年5月和2012年6月他在光大银行分别办理一张信用卡,他透支的钱大部分用在他承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上了,因未结算,未能还款,银行催他还款,他没钱还款。8、王某某的户籍证明。9、信用卡业务回单及发卡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王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分别还款82530元、14160元,卡号为×××、×××的信用卡无欠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欠款已还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成河人民陪审员  王启迪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