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XX与谢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谢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XX,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高南凯,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智鹏,男,汉族。原告XX诉被告谢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南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智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2年10月始,被告以做生意、买房为由,陆续向其借款总计335950元。2013年6月,其即多次催要被告还款,可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归还。故,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清还原告欠款335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智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分别为7000元、20000元、22500元的借条三张。2012年10月8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一张。2012年10月12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10月底前归还,备注已付现金5000元。2012年10月25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325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2012年10月31日归还。2012年12月10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4800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4月20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9000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6月11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4000元的收条一张。2013年7月10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7500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7月11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一张。2012年7月19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21500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9月10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139250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10月1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6450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10月31日,谢智鹏向XX出具借款金额为6450元的借条一张。以上借款共计340950元。谢智鹏于2012年10月12日向XX还款5000元,截至目前,其仍欠XX33595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十四份、收条一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智鹏向原告XX借款并出具借条、收条,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借款人已向被告分15次现金交付共计340950元,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仅在2012年10月12日归还5000元,剩余335950元借款却至今未能归还,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3595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谢智鹏归还原告XX借款335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9元,由被告谢智鹏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