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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瞿秀珍与罗时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秀珍,罗时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8621号申请执行人瞿秀珍,女,1950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罗时陆,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596号原告瞿秀珍与被告罗时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时陆系外地来沪打工人员。目前无固定的工资收入,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59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