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银芬与应加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芬,应加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杨银芬。被执行人应加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银芬与被执行人应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加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应加标采取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15万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4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