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贵香与孙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香,孙润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陈贵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48,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孙润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938,住广东省新会区。原告陈贵香诉被告孙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贵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润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贵香诉称:2013年1月28日被告立下借条,借到原告50000元,定于2013年3月30日归还,但事后被告没有还款,经多次追讨无果。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贵香对其诉称举证了个人借条及账户交易明细单。被告孙润南缺席,没有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在井岸镇开理发店,被告来光顾,双方因此认识。被告以买车钱不够钱为由,于2011年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据,也没有约定利息。2013年1月28,被告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就前后两次借款合写一张借条,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3朋30日。但事后,被告没有依期还款,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分两次向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缺席,没有答辩和举证,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润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贵香的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润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