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何志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16号罪犯何志伟,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六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何志伟的定罪量刑部分。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志伟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记过处分一次,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对应的可减刑期内,对其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志伟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