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明甫与刘国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甫,刘国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吴明甫,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被告刘国均,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甫诉被告刘国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甫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甫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明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秋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