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知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知民初字第86号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1号802自编之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秋萍,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玮琦,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佳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恩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汨鸿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映霞吴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