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忠卫与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卫,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郑忠卫,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怡,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栾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志和,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卫与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卫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忠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