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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林健与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刘峰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刘峰峰,付俊杰,刘学民,陈志芳,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刘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69-4号原告林健。被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热电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峰峰,经理。被告刘峰峰(曾用名:刘洋),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付俊杰(曾用名:付婷婷)。系被告刘峰峰之妻。被告刘学民。被告陈志芳。系被告刘学民之妻。被告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董事长。被告刘长城。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69-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密度板749件及生产车间内的毛板51件。因案外人茌平盛达木业有限公司对查封的生产车间内毛板51件主张权利,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茌平盛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毛板51件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兴亮审判员  单维维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