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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32号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盐湖区龙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赵 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