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32号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盐湖区龙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赵 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