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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马彦华与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华,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05号原告:马彦华,男。被告:汤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华与被告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