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汪勇与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刘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汪勇,男,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刘桂平,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勇诉被告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汪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勇申请撤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勇负担。审判员 舒丽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