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商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体君与高邮市助剂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体君,高邮市助剂厂,扬州市量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商初字第00379号原告梁体君。委托代理人康辉,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助剂厂,住所地高邮市运河大桥北。法定代表人秦国柳。委托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朝林,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扬州市量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中路326号。法定代表人俞金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斌,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体君与被告高邮市助剂厂、第三人扬州市量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邮市助剂厂、第三人扬州市量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体君撤回对被告高邮市助剂厂、第三人扬州市量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体君承担。审判员 钱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