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艳武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武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辽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武,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身份证号码:220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吉林省东辽县金洲乡新正村八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东辽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颖、书记员姜晓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艳武,于2014年8月14日,在东辽县金洲乡新正村八组河套附近,无故持械殴打被害人孙忠岩,致孙忠岩面颈部等多处切割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辩解;2.被害人孙忠武的陈述;3.证人王晶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6.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艳武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艳武,于2014年8月14日,在东辽县金洲乡新正村八组河套附近,见被害人孙忠岩和王晶(被告人李艳武前女友)在河边抓鱼,便上前质问王晶,并无故持械殴打孙忠岩,致孙忠岩面颈部等多处切割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李艳武的供述,证实了2014年8月14日下午,其在东辽县金洲乡新正村八组河套附近与其前女友王晶和男朋友捞鱼,其自称向前女友王晶要与其结婚礼钱,并用刀将王晶男友(孙忠岩)扎伤,后其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工地打工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害人孙忠岩的陈述:2014年8月14日下午3点多钟,我和女友王晶骑摩托车到新正村八组河套抓鱼,李艳武过来和王晶说:你想死想活?王晶说:我想活,有事我擎着呗。李艳武又对我说“咋地,你不服啊?”我说:我有什么不服的,我也不认识你。李艳武把刀拿出来让我跪下,并用刀扎我脖子一刀,二人厮打一起,李艳武拿刀和在岸边捡起一个啤酒瓶子追打我,将我多处打伤。3.证人王晶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日下午3点多钟,其和男友孙忠岩骑摩托车到新正村八组河套抓鱼,其见李艳武过来说:你怎么上这来了?李艳武说来溜达。李艳武又对王晶说:你是不是不想活了。王晶说我干什么不想活了,我没偷没抢的。李艳武又对孙忠岩说“你是不是装X啊?给我跪下。”孙忠岩说我也不认识你,凭什么给你跪下,李艳武拿出刀向孙忠岩脖子扎一刀,李艳武捡起一个啤酒瓶子砸孙忠岩头部,其骑摩托车回家找电话报警的事实。4.证人孙玉凤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8月14日下午3点多钟,其女儿回来向其要电话报警,说李艳武拿刀把孙忠岩扎伤了,其看见孙忠岩的脖子上有个口子,脸上有口子的事实。还证实王晶和李艳武没登记结婚了,过四、五个月就不在一起了。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状况。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经过东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和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孙忠岩的伤情评为轻微伤。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艳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8.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收费专用票据、门诊诊断书、住院病历、鉴定收据,证实了被害人孙忠岩因伤住院治疗及费用情况。综上,被告人李艳武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孙忠岩的陈述,有证人王晶、孙玉凤的证言,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有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武,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艳武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本院主持下,其与被害人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艳武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史海君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舒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