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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汝林诉李兴寿相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林,李兴寿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汝林。被告李兴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林诉被告李兴寿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汝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李汝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李汝林负担。审判员  杨建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续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