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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