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商初字第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江苏鼎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商初字第546-4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年义,系该公司法律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海燕,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鼎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小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蓓,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威环商初字第54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该案件已经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鼎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张 月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