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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铁中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铁中商初字第8号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龙。委托代理人刘培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裴亚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万零八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二万零四百一十九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二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杨 玲代理审判员  何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