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仓张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渭城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鹏,陕西渭民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仓张村七组)负责人张兴社,该小组组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仓张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仓张村七组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出生在仓张村七组,户口登记在该组。2011年3月28日,她与城镇居民段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其户口仍登记在仓张村七组。2013年11月,仓张村七组的部分土地被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依法征收,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9600元,但未向其分配。原告认为仓张村七组未向其分配的行为从实体上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仓张村七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9600元,并承���本案诉讼费用。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张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欲证明2013年11月分配征地款时,原告系仓张村七组村民,并在仓张村七组承包土地,具有仓张村七组村组成员主体资格,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2、原告张某某的结婚证及其丈夫段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与咸阳市城镇居民段某某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欲证明原告曾因同类分配征地款的问题诉至法院,两级法院均确认了其村民身份,并支持了其诉请。被告仓张村七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所举的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张某某出生于仓张村七组,户口登记在仓张七组,并在仓张村七组享受着承包土地的权利。2011年3月28日,张某某与咸阳市城镇居民段某某依法登记结婚,但张某某的户口并未随夫迁入城镇,仍登记在仓张村七组。2013年11月,仓张村七组的土地被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征用,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9600元,但未向张某某分配。该纠纷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另查明,张某某曾经因同类分配征地款的问题诉至法院,本院也以(2013)咸渭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确认了张某某的村民资格,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出生在被告仓张村七组,其因出生而取得仓张村七组的村民资格,后虽因婚姻关系嫁入城镇,但其户口并未能随夫迁入城镇,其仍然具有仓张村七组村民资格,依法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民事权益。而仓张村七组未向张某某分配该次征地款的行为从实体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张某某要求仓张村七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张某某征地补偿款96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清代审 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