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潘立贤与谷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贤,谷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潘立贤,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谷克鹏,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立贤与被执行人谷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谷克鹏于当日交付2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谷克鹏已于2015年2月13日将案款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8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