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俞平与鲁文杰、新昌县泰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陈俞平,农民。被告:鲁文杰,农民。被告:新昌县泰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鲁鑫林。被告:程舒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俞平与被告鲁文杰、新昌县泰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程舒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0元,依法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陈俞平负担。审判员 丁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