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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张×&times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