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钟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分别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40号及其附近,先后二次向吸毒人员肖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村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0.4克,得赃款人民币100元。有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书证,证人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辩称,其只是贩卖一次甲基苯丙胺给肖某某。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分别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40号及其附近,先后二次向吸毒人员肖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村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0.4克,得赃款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分别在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生公的家里,先后二次向肖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得款100元。2014年7月的一天,其在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村口,向陈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0.4克,得款100元;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5、6月在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40号及其附近,先后二次向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0.6克,共给了100元;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三次向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其中一次在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村口,向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给了100元;4、通话清单,证实了被告人钟某某的手机在2014年5月至8月7日的通话记录;5、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进行了勘验。被告人钟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6、抓获经过,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钟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于2014年8月7日在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40号钟某某的家中,将钟某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钟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智峰审 判 员 廖华军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文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