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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邱先平与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先平,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邱先平,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济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1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郭先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先平与被告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先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先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邱先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660元,由原告邱先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