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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德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辉,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德辉向一个绰号为“明仔”的男子购买了约14克的毒品冰毒,其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下的毒品装入红双喜烟筒并藏于家中神像盒子里。2014年8月8日,陈德辉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后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其在戒毒所期间,陈德辉向管教人员交待其还有吸剩下的毒品藏于家中,民警于2014年9月10日带其前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大通街××号检查,由陈德辉亲自指认,民警当场在其家中神像盒里查获3包毒品冰毒。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德辉家中查获的3包毒品共净重12.97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德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冰毒12.9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辉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其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德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德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德辉向一个绰号为“明仔”的男子购买了约14克的毒品冰毒,其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下的毒品装入红双喜烟筒,并藏于其居住的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大通街××号家中神像盒子里。同年8月8日,陈德辉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陈德辉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向管教人员交待其家中藏有吸食剩下的毒品。9月10日,公安人员将陈德辉从湛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出,到陈德辉家中检查。经陈德辉指认,公安人员在其家中神像盒中查获3包疑似毒品,公安人员当场用电子秤称这些疑似毒品,电子秤显示为13.88克。因陈德辉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公安人员当日将陈德辉送返戒毒所。次日,公安人员将查获的可疑毒品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在陈德辉家中查获的3包毒品共净重12.97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10月23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对陈德辉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受理本案。2、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由湛江市赤坎分局立案侦查。3、归案情况说明。说明:被告人陈德辉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向管教人员交待其家中藏有吸食剩下的毒品。2014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将陈德辉从湛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出,到陈德辉家中检查,经陈德辉指认,公安人员在其家中神像盒中查获3包疑似毒品。因陈德辉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公安人员当日将陈德辉送返戒毒所。2014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将查获的可疑毒品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在陈德辉家中查获的3包毒品共净重12.97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2014年10月23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对陈德辉刑事拘留。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的具体情况。5、户籍资料。被告人在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将从陈德辉家中搜出的三包疑似毒品冰毒予以扣押。7、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德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年12月23日被释放。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是吸毒人员,于2014年8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二、被告人的供述。主要内容:大约在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就是我因吸毒被抓获的前一个星期左右,我到赤坎区草苏村委会东菊村找一个叫“明仔”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仔,花了700元向他购买了一包约14克不到15克的毒品冰毒。这包冰毒是用一个透明的塑料袋包装的,里面装的毒品呈晶体形态。我向他买完毒品后,就拿着这包冰毒回家了。之后,我每天从这包毒品里取出一些以“冰壶口吸”的方式吸食。我向“明仔”购买的毒品,除掉我吸食了几克外,还剩下约10克多,我将剩下的毒品用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装好后,放在家里。因为我向戒毒所的管教人员反映我家里放有毒品,且派出所的民警也向我求证过,所以今天上午9时许,派出所的民警将我从戒毒所带出来,到我居住的赤坎区大通街××号,查找我之前藏的毒品。约10时许,经我亲自确认,在我家的神像盒子里找到我之前用来装毒品的“红双喜”烟筒,并且在“红双喜”烟筒内查获3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民警当着我的面用电子秤称这些疑似毒品,电子秤显示为13.88克。三、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内容:现场缴获3包可疑毒品净重12.97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大通街××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97克,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德辉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其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德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德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1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王俊恩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