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于海伦与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伦,张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于海伦,女,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张家勇,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受理原告于海伦与被告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于海伦提供被告张家勇的送达地址,因被告张家勇长期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通知被告张家勇应诉。2015年2月13日原告于海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海伦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