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3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段森与吴艳云、涂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3214-1号原告:段森,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吴艳云,女,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涂泰文,男,汉族,住宁国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维春,宁国市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森与被告吴艳云、涂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段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