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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项建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项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94号罪犯黄项建,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六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项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项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项建在服刑期间曾于2013年9月因违规受到警告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项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同时又是毒品犯罪,并有财产刑未执行,酌情扣减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项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