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三明与被执行人赵世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明,赵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明,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组。被执行人赵世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三明与被执行人赵世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世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三明投资补偿款300000元、利息13500元。但被执行人赵世兴未按期履行。2014年10月,本院冻结赵世兴在农行、信用社两处存款共计29095.38元。2014年12月16日,本院查得被执行人赵世兴在永昌县城关镇西津花园大门斜对面自己经营的停车场内存放有原煤约3000吨。我院于当日对该原煤在标的款范围内予以查封,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由于赵世兴仍不配合法院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所查封原煤的相关材料移交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便拍卖偿还王三明欠款。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人赵世兴向我院履行了交款义务,我院解除了对赵世兴原煤的查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4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