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汉明与陶荣安、胡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汉明,陶荣安,胡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胡汉明。委托代理人李江明,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荣安。被执行人胡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于2015年1月30日将被执行人胡汉辉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陆分社账号19×××31内的银行存款4050元予以划拨。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