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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务工,住。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关某(准驾车型为c1)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279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关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经鉴定,当日从被告人关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12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