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代安业、文友木与梁兰海、韩平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安业,文友木,梁兰海,韩平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代安业,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保定市。原告文友木,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保定市。被告梁兰海,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被告韩平安,男,汉族,1956年7月11日,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安业、文友木与被告梁兰海、韩平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安业、文友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代安业、文友木负担。审判员 张任飞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