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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9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仙波、陈凤珠与陈凤珠、林春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仙波,陈凤珠,林春方,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945-2号原告:赵仙波。委托代理人:陆于阳。委托代理人:叶俊。被告:陈凤珠。委托代理人:赵玉湘。被告:林春方。被告: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仙波与被告陈凤珠、林春方、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仙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赵仙波负担。审 判 长  王艇越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