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顾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黄某。委托代理人:钱军。被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李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