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正军与艾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军,艾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军。被执行人艾昌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军与被执行人艾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沙 微信公众号“”